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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全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执法队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也就是说,受委托单位可在行政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单位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受委托单位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记者了解到,乡镇(街道、开发区)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其中,常见的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乡镇(街道、开发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液化气罐)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相关行政罚没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案件办理完毕后须在30日内归档备查。 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消防工作站,履行乡镇(街道、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可结合安监办、综合执法队、网格化管理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等现有人员组成。工作站专(兼)职工作人员按A、B类乡镇(街道)不少于6人、C类乡镇不少于3人标准配备。 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建立消防工作站,推行消防委托执法,是着力解决乡镇(街道、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监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当天上午,《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正式签订。签订之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正式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建立消防工作站。 来源:海丝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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