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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个人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出了泉州市首张罚单。
日前,消防监督员与双阳街道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洛江区阳光南路1号祥光花苑祥和楼一楼门外,业主颜某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给停放在祥和楼楼下的电动自行车充电。颜某以智能充电桩充电费用较贵为由,拒不改正。大队监督员对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规定,给予颜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2023年9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生效以来,泉州开出的首张针对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充电的消防执法罚单。
无独有偶,当天,消防监督员与双阳街道工作人员联合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时,发现洛江区双阳街道祥光花苑2期锦和楼旁设有小区集中充电场所,业主梁某以集中充电场所电费较贵为由,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消防监督员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梁某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 居民从自家拉出的插座普遍没有充满自停功能,电动自行车通常是充整夜电,经常过载充电会造成电池鼓包变形,进而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
《福建省消防条例》 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 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起来学习一下
电动车停放场所如何设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动车应该怎样停放?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哪些充电行为需要杜绝?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哪些主体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 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 事关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可存在一丝的侥幸心理 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 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希望大家时刻牢记消防安全 将《条例》落实到位 共同营造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 请大家转发到小区群、业主群 提醒身边的业主朋友! 扩散,周知! 来源:泉州消防、洛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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