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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讯] 南安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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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22: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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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南安市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的;

2、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3、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的;

4、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6、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的;

7、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9、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自经商办企业,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等违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的;

3、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的;

2、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3、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未当场接受证据材料、未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的;

2、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违法受案立案的;

3、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应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采取的;

4、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

5、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

6、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7、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的;

8、违规取保候审,保而不侦、以保代侦;解除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的;

9、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10、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五、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利用刑事执法手段,为经济纠纷一方收集民事诉讼证据;

5、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六、执法执勤突出问题

1、未落实首接责任,借故推诿不受理群众报警求助的;

2、接处警不及时、不作为、推诿扯皮等不规范问题的;

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4、涉案财物应扣押未扣押、应收缴未收缴、应追缴未追缴的;

5、涉案财物应发还未发还,应销毁未销毁、应处理未处理的。

七、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的突出问题




02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7)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8)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4.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1)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2)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管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许认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以及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五、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问题

1.有案不立。(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六、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七、整治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八、整治刑事案件超期限办理问题。

重点对2018年以来超半年未办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倒查,整治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存在非必要或为借用办案时间进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人为增加办案环节,办案质效不高等问题。

03

南安市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内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不高;

2.法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2.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

四、重点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五、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4.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六、重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1.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2.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3.其他违反办案规定的问题。

04

南安市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2.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3.执业律师违反规定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问题。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兼职并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利益;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

工作人员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等。

四、重点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

1.执业律师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2.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

3.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等。

五、重点整治公证人员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公证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具体包括: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

2.公证行业存在的服务问题,具体包括: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要求群众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执法,影响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2.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

3.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

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七、司法行政系统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05

南安市委政法委机关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股借贷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2.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3.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对泉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595-28381821,
举报信箱:福建省泉州市B0320号邮政信箱。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泉州市及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
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照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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