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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福建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 !落实三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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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23: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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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闽政〔20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13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2022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废止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废止《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涉及“社会抚养费”的表述予以删除。2021年9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层面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项目进行了全面废止。
  二、废止《办法》的理由
  2003年7月18日,我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13号)。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社会抚养费规定已被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被废止。由于上位法的废止,《办法》已无法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且与当前人口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为此,予以废止。
  三、废止《办法》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我省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并充分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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