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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阻击战, 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进口冷链食品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 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近期,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仍有部分经营者麻木不仁、无视规定、罔顾风险 以身试法!
对于心存侥幸,不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要求的单位(个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拳出击,坚决严肃处理。现公开曝光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 南安市洪濑镇黄斌食品店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当事人采购一批进口冻鸡爪,能够提供“四证”,但未在货物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备。且当事人2021年1月14日就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日。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性质恶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 南安市仑苍博雷斯水果店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当事人采购一批进口火龙果,现场能够提供“四证”,但未主动在货物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报备,且未将采购信息如实录入泉州市进口冷链追溯系统。且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和2021年11月23日,因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但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后续:南安市公安局对蔡某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 案例三 南安市洪濑镇仁鸿冻品商行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当事人采购进口一批进口冷冻带骨牛母牛仔骨和带骨牛肉公牛小排,现场能够提供“四证”,但未在货物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备。且当事人2021年8月11日就因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此次又再明知故犯,坚决严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四 南安市溪美华阳冻品店经营无 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案 当事人采购一批进口冷冻排装三节鸡翅,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单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下架封存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并提请当地卫生院对食品物表及外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五 南安市家乐华超市采购进口水果 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采购一批进口火龙果,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安市洪濑镇张建辉水产品店采购 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案 当事人采购一批进口冻猪小排和冷冻鸡爪,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南安市洪濑黄加木餐饮楼采购 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采购一批进口冻白鲳鱼,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是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 是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更是对全体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 春节将至,冷链食品消费需求大幅上涨。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引以为戒,认真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使用泉州冷链追溯平台、索证索票、专区存储等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全面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底线,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全力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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