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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各类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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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22: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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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严禁非法生产、组装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坚决从严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笛音剂等危爆物品的家庭式作坊和生产窝点。

三、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药物和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禁止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用于或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五、严禁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保证货证相符。

六、严禁在《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2019〕38号)所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需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并获得许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七、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南安市应急管理局:86353053;2.南安市公安局:110;3.南安市交通运输局:86351193;4.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6378315。

特此通告。


南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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