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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英都私人私设限高杆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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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3 0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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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李逵碰上真李逵了!”“这下他没话说了!”“还冒充南安交通呢!这下真交通来了!” 南安英都镇芸林村庄美自然村的村民们议论纷纷,有的村民还拿起手机进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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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是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合英都镇人民政府、南安市城管大队英都中队对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一处违法私设限高杆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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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下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该限高杆就设置在一处民房边的村道上,限高2.6米,右边紧靠着高压电线杆和高压配电变压器,高压配电变压器下还焊接着两块落款为南安交通的通告牌,不知情的村民误以为这个限高杆是合法合规的。这限高杆和通告牌实际上属于左边民房的洪先生私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了解,这条路是乡村邻里出入村子的必经之路。由于村内某乡村邻里正在自建房,建筑材料运输影响较大,再加上邻里多年矛盾纠纷,洪先生仍心怀芥蒂不愿拆除,执法人员当场严肃表示: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下一步,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严格按照“四个坚持”原则和“六个必须”标准持续推进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工作,筑牢“精密实施网”“管理责任网”“部门协作网”“社会共治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对违法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做到有患必除、应拆尽拆、除患务尽。

撰稿人:蔡雪超

南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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