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苍网

搜索
查看: 267|回复: 0

[通告] 南安市公安局关于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法律风险的告知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1-20 19: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站支持QQ登陆!微信客服号:LunCangNet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南安市公安局关于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法律风险的
告知书
市民朋友: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及相关防疫政策规定,因您曾去往高风险地区或与阳性病例同一时空暴露,为确保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需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外出、不得接触非防疫工作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将疫情期间拒绝接受居家隔离、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温馨告知如下:


一、请市民务必按照居家隔离相关法律法规,在属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若违反的,将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置。


二、居家隔离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进而造成重大后果将依法顶格惩处。


三、拒不服从居家隔离防控措施,私自、强行外出,将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破坏居家隔离安装的门磁、监控等设备,将以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明知自己是阳性患者或携带病毒人员,不服从居家隔离规定外出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拒不配合、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将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隔离不隔爱,您有问题和困难可随时通过微信或电话与社区、网格员、物业以及12345市民热线联系,紧急求助可拨打110报警。

在此期间,请您营养进食、充足睡眠、正常作息,提高免疫力,祝您身体健康!


南安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




以上文章内容采集自互联网,不代表仑网观点或立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拍报爆料,合作推广微信号:LunCangNet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