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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导报
7月26日上午,从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南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接警后,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仑苍消防站、美林消防站、出动6部消防车、3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05时00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送往南安市医院,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明,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经营者。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店主林某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积存大量油垢;厨房顶部使用PVC塑料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乱拉乱接。店主林某明在未确定燃气炉具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致使炊事用火不慎,起火燃烧到灶台附近的油脂及油烟机罩,油烟管道内明火及高温烟气蔓延至小龙虾餐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吴某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房管理混乱,未与林某明、李某约、石某义、李某等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一层店面与二层楼梯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层及以上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仑苍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仑苍派出所对进财楼进行综合整治。
3.仑苍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对进财楼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建议市住建局对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建议市行政服务中心即日起将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网上中介超市”黑名单,不得在南安市范围内执业。
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吴某炎,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支委,分管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隔墙分隔不到位、疏散楼梯配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2.吴某章,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组织领导仑苍镇仑苍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李某通,男,中共党员,仑苍镇副镇长,派驻仑苍村驻村领导,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4.洪某芳,男,中共党员,仑苍镇消防工作站负责人,仑苍镇派驻仑苍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吴某春,男,仑苍镇仑苍村村民,仑苍村三级网格长,未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力量,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政府给予其解聘处理。 6.陈某毅,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仑苍村社区民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7.林某晖,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综合指挥办公室副主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8.方某振,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业务干部,指导督促乡镇开展排查整治不到位,乡镇在排查进财楼自建房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能发现进财楼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9.施某展,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仑苍片区燃气站干部,落实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经查询泉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智能系统,该装置未发现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勘验调查中,发现起火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0.苏某坤,男,中共党员,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0级,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点指导仑苍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苏某坤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仑苍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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