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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擅自将停车位据为专用,罚500-1000元!泉州新规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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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22: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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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泉州召开《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记者获悉,《条例》于2020年12月30日经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的制定,紧盯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的现象,结合泉州市实际,共设六章四十八条,对泉州市的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停车行为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停车资源供给


关于停车资源供给方面的规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围绕停车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明确了停车场供给原则,停车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场所和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大中型经常场所等三类场所应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和补建停车泊位。

为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停车泊位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


《条例》理顺了停车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市、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在停车资源供给方面,强调“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居住单位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进一步保证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盘活现有停车资源


《条例》对机动车停放原则、禁停路段、禁止行为、即停即走等都作了规定。其中,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通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盘活现有的停车位资源是解决停车难的好方法。《条例》规定了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明确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

明确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给予处罚。


如: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设置、撤除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据为专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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