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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关于规范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行政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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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21: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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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1.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3.不得发布含有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4.不得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5.不得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6.不得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7.不得发布含有“软色情”等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告内容。

8.不得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等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内容。

9.不得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的校外培训广告内容。

10.不得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提供校外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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