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QQ登陆!微信客服号:LunCangNet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案例一 运输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1.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南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仑苍中队的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运输车辆运途经仑苍358国道,运载沙密封不严,泄漏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2.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另符合《南安市城市管理局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项较轻档第②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首次发现的”违法情节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南安市城市管理局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项较轻档,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消防车通道上, 堵塞消防车通道 1.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我镇执法人员在对南安市仑苍镇嘉盟商务宾馆(地址: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42号)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员工叶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消防车通道上,存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应给予叶某警告或伍佰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员工叶某在检查后及时将电动车驶离现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决定对叶某作出处人民币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黄琨期 二审|苏雅如 三审|曾国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