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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讯] 仑苍镇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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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23: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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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南安市应急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仑苍镇政府、仑苍派出所、仑苍执法中队、仑苍供电所等部门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行动。

  

  

  本次活动共对南安市仑苍晶锐洁具经营部、泉州市格思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蔡众护水暖包装等三家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采取停电强制措施。接下去,我镇将继续推进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加强巡查整改,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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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2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解决全镇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通过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按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全面摸清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通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条件不具备。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的;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等。

  (二)评查问题不整改。自建房加工场所未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的;评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仍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的;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双方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未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村(园区、水暖城)的。

  (四)安全疏散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五)违法搭盖不拆除。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等。

  (六)生产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用电超负荷、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老化、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等;物品堆垛与电器设备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七)动火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八)设施器材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未按要求增设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等。

  (九)物品存放不规范。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的;生产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单独存放,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超额存放等。

  (十)安全常识不掌握。各经营主体不熟悉、未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风险不自知、安全不自查、隐患不自改。新入职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未落实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

  各村(园区、水暖城)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细化有针对性的整治重点。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宣传阶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20年9月10日前,各村(园区、水暖城)要结合辖区产业特点和实际,参照《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南安委〔2020〕26号),找准本地区突出风险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开展攻坚行动。

  2.2020年9月10日前,各村(园区、水暖城)要在本地宣传媒介和宣传阵地(含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聘请评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自行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

  3.2020年9月10日前,各村(园区、水暖城)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自建房业主、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村(园区、水暖城)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镇安监办存档。

  4.各村(园区、水暖城)要在前期房屋安全、小加工作坊等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按照网格化管理,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0年9月25日前,各地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摸底情况应经镇、村(园区、水暖城)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村(园区、水暖城)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最后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指挥部。

  5.2020年9月25日前,各村(园区、水暖城)要督促辖区每个自建房加工场所制订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建筑内的所有经营单位和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各级各部门在排查摸底时发现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重大消防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二)评查整改阶段(2021年8月中旬前完成)

  1.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南安委〔2020〕26号)进行评查。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的,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2.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3.消防安全评查后,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镇安监办存档。

  4.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镇村两级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住建、城管、市监、应急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应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逐条整改消除,并告知提醒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应依法依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待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后,予以恢复生产加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5.评查阶段,各村(园区、水暖城)应于每周四上午下班前把《村(园区、水暖城)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经包片村干部、村主干、驻村工作队、驻村领导签字、盖章)报送镇安监办。

  (三)督导验收阶段(全过程)

  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村(园区、水暖城)报镇后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送泉州市指挥部,泉州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1.摸底宣传督导验收(2020年10月上旬前完成)。对村(园区、水暖城)的方案制定情况、宣传发动情况、通告发布情况、《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2.评查整改督导验收(2021年9月中旬前完成)。第一阶段,2021年1月20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二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三阶段,2021年5月20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四阶段,2021年9月2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加工场所的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3.总体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泉州市指挥部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体督导验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属地政府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规划建设小微产业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要引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有条件的村(园区、水暖城)要争取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微型消防车、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电动车智能充装系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五、工作分工

  (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照《南安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安指〔2020〕21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

  (二)村(园区、水暖城):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直接属地责任,负责工作部署、组织落实、举报奖励等,具体抓好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督促评查整改、组织处置、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三)镇直有关单位: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监管责任,承担专项行动的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责任。

  综治办、安监办负责指导自建房加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村镇办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审批、验收)。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管辖区域内涉及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市监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从事无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市场监管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整治。涉及行业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应由行政许可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整治。

  派出所负责配合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依法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根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攻坚行动工作。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治办与安监办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面抓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摸底宣传、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党员带头表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联合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按照整治内容,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演练、拆除、评查等规定动作的,镇政府要按照《通告》要求,组织村镇办、派出所、执法中队、市监所、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安监办、综治办等部门,坚决采取综合执法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查封的查封,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高压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含微信公众号)公开曝光。

  (四)开展专项行动。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消防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和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同步推进开展。镇政府应牵头开展违法临时搭盖集中清理行动,对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未在2020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未在2020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综治办、村镇办应共同做好消防安全评查工作,并适时组织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评查质量进行抽查、管理,确保评查质量。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村镇办、派出所、安监办、综治办等部门应依法依规按照部门工作职责严厉打击“三合一”、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违法行为。

  (五)强化社会服务。各村(园区、水暖城)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服务,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企业安管员和基层网格员的岗前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六)严格督导验收。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主要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重点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摸底、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情况上报、评查、举报奖励、执法查处以及违法拆除等情况进行督导验收,每个阶段由村报镇后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泉州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组织进行抽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通过的,将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工作,并进行全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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