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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5天前的事,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拘留我?”福建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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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9 23: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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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时资讯以案说法:

福建莆田,男子吴某是一酒吧的常客,他经常去该酒吧观看女子T台走秀表演。
事发当晚,他在观看表演时,看中了女子余某,便通过该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支付5000元购买了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余某,然后将其带走开房。
根据酒吧规定,顾客看中了某女子后,向酒吧支付200元—5000元的价格购买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后,可以将其带出酒吧,称为出台,然后酒吧和出台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
5天后,男子吴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抓获,到案后,男子吴某拒不承认嫖娼,称当晚是和女子余某开房了,但没有发生性关系。
5000元也不是嫖资,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杨某,用于购买花环的费用,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按约定给女子余某分成3000元,也不能认定为嫖资,因为不是吴某自己支付的。
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其辩解,同时认为其嫖娼,情节严重,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吴某不服,经过行政复议、一审均被维持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嫖娼证据不足,撤销了其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来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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